雲南籍女毒販湘潭受審湖南首例零口供死刑犯伏法
女毒販楊克蓮至死也不承認自己販毒。從被抓到一審判決、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等到最高法院死刑核準,她都對“免罪”“改判”抱有幻想。然而,三緘其口不敵鐵證如山。3月12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她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這是我省首例以“零口供”判處死刑並執行的案例。
雲南籍女毒販湘潭伏法
楊克蓮1969年出生於雲南省施甸縣。這個隻有小學文化的女人並不簡單,她長住在緬甸撣邦東部第四特區小勐拉,用“王某”的化名,以做二手車生意和在賭場“洗碼”為掩護,長期販毒。
楊克蓮是一個慣犯。1993年5月1廢塑膠原料|廢塑膠原料處理8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雲南省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1997年4月被減刑為16年, 2003年9月21日被假釋釋放,假釋考驗期至2009年10月20日止。考驗尚未期滿,2008年11月,她又因販毒被雲南大理警方抓獲,但由於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此後,她遠遁緬甸。
在偵破這起跨國販毒大案過程中,湘潭警方各警種聯動,湖南省公安廳和雲南警方協同作戰,相互配合。2015年9月7日,專案組聯合雲南公安並協調緬甸警方,在境外將楊克蓮抓獲。
2016年9月30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楊克蓮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楊克蓮不服,提出上訴。
2017年5月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對楊克蓮的定罪量刑,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18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罪犯楊克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並下達瞭執行死刑命令。
累計販賣毒品“麻古”73700粒、海洛因378.94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楊克蓮、張明(雲南省陸良縣人,已判刑)、張堅(雲南省大理市人,已判刑)等人多次進行毒品犯罪活動。其中,楊克蓮累計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73700粒(重約6637.31克)、海洛因378.94克。
毒品犯罪本來就很隱蔽,多次受警方打擊的楊克蓮,有豐富的反偵查經驗。她隱藏境外,銀行賬戶、手機卡都不用自己的名字。案發後,多名同案人員均供述犯罪經過。如被告人張堅供述、證實:2014年8月,他因在緬甸小勐拉賭博輸得身無分文後,便開始從事采取人體藏毒的方式幫人運輸毒品。2015年7月19日,他在緬甸小勐拉從楊克蓮處接到90餘砣毒品,吞服後帶入國內至雲南,從西雙版納機場乘機到達昆明,再直接轉機至長沙,結果還未下飛機即被警方抓獲。
即便如此,楊克蓮仍在法庭上矢口否認,妄圖以“零口供”逃避懲罰。
“大量證據已形成鎖鏈,足以證實她多次販賣毒品”
承辦本案的湘潭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周軼華說,此案能辦成鐵案,關鍵是做到瞭人贓並獲。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唐鐵湘擔任此案一審審塑膠回收押出機|廢塑膠再生製粒機判長。他說,認定楊克蓮是販毒主犯的證據,既有證人證言,也有強有力的書證和物證,這些證據不僅指向一致,而且能相互佐證,“盡管她自始至終否認販賣毒品,但大量的證據已經形成鎖鏈,足以證實她多次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
在充足的證據支持下,“零口供”並不影響定罪。但是,“零口供”是否對量刑有影響?
“被告人如實供述,對量刑肯定是有利的”,唐鐵湘說,國傢法律是鼓勵如實供述的,因為犯罪嫌疑人的如實供述,有利於查明事實;而“零口供”增加瞭偵查、起訴和審理難度,一定程度上浪費瞭司法資源。因此刑法規定,如實供述被認定為坦白的,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同時,法律規定,被告人如果不供述,並不加重處罰。因此,“零口供”定罪的最大意義是防止刑訊逼供,保護人權,防止冤假錯案發生。(記者 何淼玲 通訊員 劉建強 曾妍 曾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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